2025年1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更名为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原由法制委员会承担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机构设置调整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
2024年,市人大法制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七个一”工作要求和《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积极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2024年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基本情况
(一)报送备案情况。全年共收到规范性文件6件,其中:市人民政府5件(2024年12月31日报备的2件未登记,纳入2025年审查)、市人民法院报备1件。未收到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和16个乡镇人大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市人大常委会未制定需向九江市人大常委会报备的规范性文件。
(二)开展审查情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接收到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在形式审查中,对所报备的材料及文件格式进行审核,凡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充报备或重新报备。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登记。在审查中,加强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工委的联动,开展同步审查,并注重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通过审查,发现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11月18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农环工委主任、备案审查部分咨询专家参加,听取市政府办及市政府起草部门的相关情况报告。经与制定机关沟通,制定机关按照市人大法制委的审查意见报送了处理计划,并自行进行了修改和重新报备。
2024年未收到“一府一委两院”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也未收到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书面提出的审查建议。
(三)集中清理情况。积极配合九江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24年5月,按照九江市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组织“一府一委两院”开展了对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清理中,共查看了10件涉及企业的规范性文件,未发现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和条款,清理情况如期上报九江市人大常委会。
二、主要做法
(一)建立完善五项制度机制。建立完善五项工作制度机制,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一是落实定期督促检查制度。每季度通过“线上”和“线下”实地查看的方式,对“一府一委两院”下发的文件目录和文件原件进行查看,并进行通报,做到及时纠正应报未报现象,确保报备无遗漏。通过检查,发现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分别有1件规范性文件漏报,电子文本也未及时上传江西数字人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经沟通后均已改正。二是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市人大法制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加强与市人大各专工委、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作,共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形成备案审查工作合力。对于每一份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制委进行形式审查后,都及时分送相关专工委开展同步审查,听取意见建议。三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咨询机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聘任了10名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法律工作者和公职律师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顾问,听取更专业、更广泛的意见和建议。11月12日组织相关咨询顾问到市人民政府现场检查发文目录、审查规范性文件。四是落实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按照《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年度工作计划和监督计划中作出安排,并在2024年3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了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五是落实备案审查考评机制。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年终人大工作考评,以考促干,提升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建设。通过业务学习和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并聘任专业人员组建专业咨询队伍,借助外力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一是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加强对新修订的《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学习,准确把握新的工作要求,及时更新业务知识。二是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召开规范性备案审查工作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工委办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以及21个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人大主席(联络处主任)参加,通过业务学习、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学习上级人大有关精神。同时,在宪法宣传周期间组织专题培训,专门邀请九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相关同志作《宪法监督与备案审查》专题辅导,让“一府一委两院”、各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以及湓城、桂林、赛湖街道的广大社区干部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内容。三是建立专业咨询队伍。聘任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咨询专家10名,不定期组织召开备案审查工作会和有针对性开展咨询活动,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提高工作质量。
(三)加强沟通联系指导。通过与上级沟通、指导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工作以及加强对外联络等方式,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一是加强与九江人大的联系。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时,主动请教九江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解决难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进一步提升业务水平。二是加强工作指导。对“一府一委两院”和乡镇人大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电子文本报送等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确保工作规范有序。三是加强对外交流。前往江苏、山东、安徽等地考察交流,学习经验做法,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参考。
回顾过去一年的备案审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照新修订的《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发现仍有需要加强改进的地方:一是思想认识仍需提高。制定机关有的认为文件出台前已经由相关单位进行了审查,人大审查意义不大;有的认为人大的审查就是专门找问题,不愿意报备。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清,出现应报未报的现象。二是业务能力仍有欠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工委工作人员均非法律专业人员,法制委开展形式审查后,各专工委开展同步审查时,没有法律知识作为支撑,难有成效。同时,调查研究不够,以法制委和各相关专工委同步开展主动审查为主,没有听取更广泛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信息化建设需加强。制定机关在报送纸质备案材料的同时,还需要通过江西数字人大平台,将符合备案要求的电子文本上传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工作中需加强对制定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2025年,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将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借必纠,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不断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持续提升我市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不断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各项工作,努力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深入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做好新修订的《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推动我市备案审查工作落实新要求、实现新发展。
(二)提高工作质效。全面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要求,抓实报送备案、审查意见处理、问题文件纠错等关键环节、具体工作,确保备案审查全覆盖和纠错全落地。加强对报备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报备文件的形式审查,发现文件制定机关未按要求报备的,及时进行提醒、督促纠正。依法主动开展审查工作,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不适当问题的文件,加大沟通、协调、督促力度,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修改建议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逾期未书面反馈处理意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将适时启动约谈,增强监督刚性。认真研究处理有关机关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书面提出的审查建议。加大面向社会公众的备案审查宣传力度,积极回应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关切。
(三)加强制度建设。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加强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工委的互动协作,开展同步审查,加强调查研究,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整体合力。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和乡镇人大等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配合,建立备案审查工作通报、专项报告制度,推进“一府一委两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报送备案和开展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等专项工作情况。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考评机制,将制定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评的内容。探索推进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试点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能力建设。持续推动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及时充实备案审查工作力量。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上下沟通联系,通过调研座谈、学习考察、经验交流、工作培训等形式,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开展备案审查案例的整理,提升备案审查队伍专业素质。做好备案审查咨询专家的服务工作,注重发挥咨询专家的作用,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附件:1.瑞昌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瑞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瑞昌市农村村民自建房管
理暂行办法》的审查案例
附件1
瑞昌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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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制定 机关 |
报备 文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制定时间 |
公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报备时间 |
时效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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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人民政府 |
瑞府 规备字 1号 |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2024.02.29 |
2024.02.29 |
2024.02.29 |
2024.03.27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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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人民政府 |
瑞府 规备字 2号 |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4.08.26 |
2024.08.26 |
2024.10.01 |
2024.08.26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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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人民政府 |
瑞府 规备字 3号 |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24.08.20 |
2024.08.20 |
2024.09.20 |
2024.08.29 |
暂定1年 |
部分条款已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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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人民法院 |
瑞法备 1号 |
瑞昌市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办案件案卷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
2024.09.05 |
2024.09.05 |
2024.09.05 |
2024.09.19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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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人民政府 |
瑞府 规备字 4号 |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瑞昌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24.10.14 |
2024.10.14 |
2024.10.14 |
2024.10.31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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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人民政府 |
瑞府 规备字 5号 |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瑞昌市城市危险房屋改造处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2024.11.06 |
2024.11.06 |
2024.11.06 |
2024.11.07 |
试行1年 |
附件2
瑞昌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瑞昌市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
审查案例
(瑞昌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案例)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市人大法制委对市人民政府报备的《瑞昌市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发现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主要涉及楼层高度、规划许可、工匠持证的规定。
二、审查意见
市人大法制委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召开审查工作会议,就《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考虑和实施情况,请市政府起草单位作情况说明,并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农环工委和备案审查咨询专家的意见。
(一)关于楼层高度的规定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严格执行村民建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农房建筑体量,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原则上建筑总高度不高于11米(不含坡屋顶)。
市人大法制委审查认为:其中“原则上建筑总高度不高于11米(不含坡屋顶)”的规定,无上位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超过下列用地面积标准:
(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二)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和农民公寓等形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住房面积标准。
《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自建住房不得超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
《九江市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是在《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未制定之前,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发〔2020〕25号)而制定的,但通知也没有对建筑高度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原则上建筑总高度不高于11米(不含坡屋顶)”的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情形。
市人大法制委审查建议:删除“原则上建筑总高度不高于11米(不含坡屋顶)”。
(二)关于规划许可的规定
《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建房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可向属地政府申请放样服务。属地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
市人大法制委审查认为:其中“可向属地政府申请放样服务”“属地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根据《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可向属地政府申请放样服务”“属地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的规定,属于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的情形。
市人大法制委审查建议:将“可向属地政府申请放样服务”修改为“应当向属地政府提出书面放线申请”,将“属地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属地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三)关于工匠持证的规定
《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属地政府进行技术上的指导和监督。住建、人社部门和属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对泥瓦工、木工、钢筋工等工种采取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对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岗,引导村民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施工。
市人大法制委审查认为:其中“对泥瓦工、木工、钢筋工等工种采取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对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岗”的规定,无上位法依据。
《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乡村建设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为村民建房提供技术支撑。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3年12月20日出台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工匠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培育扎根乡村、服务农民的工匠队伍,为提高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全面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目前,在工匠培训和管理机制尚待完善的情况下,“一刀切”也不适宜。
根据《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对泥瓦工、木工、钢筋工等工种采取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对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岗”的规定,属于违法设定行政强制的情形。
市人大法制委审查建议:参照《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泥瓦工、木工、钢筋工等工种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岗”的规定进行修改。
三、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暂行办法》关于楼层高度、规划许可、工匠持证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予以纠正。市人大法制委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并向制定机关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同意予以修改,提出了书面处理计划。2024年11月,制定机关对《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审查终止。